監理公司因項目七年未完工,告上法庭,要求與業主解除合同 | |
閱讀 188 次 更新時間:2022-4-7 | |
來源:廣東廣州中院 “監理單位因工期太長,把業主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合同!”廣東廣州,監理公司中標后,因工程持續七年未結束,遂將監理人員全部撤離,業主警告、罰款并約見法人后,監理公司告上法庭,請求法院判決業主無條件解除合同。 事情是這樣,外地監理公司在廣州中了一條3278萬元的市政工程項目后,按照流程和規定,與業主(建設單位)簽訂了服務合同。 雙方合同約定,監理費用為工程總造價的1.9%,監理費的付款方式,原則上跟隨施工單位的進度款比例支付(比如說,施工單位當期批準下來請款是總造價的20%,那么業主需支付合同監理服務費的20%)。 工程開工之后的5個月,進展還算比較順利。但是5個月后,因用地手續等各方面問題,項目一直斷斷續續開工,直到第五年,監理公司開始將現場人員全部撤離。 在這之后的兩年時間里,業主因開會、協調現場,監理曾多次遲到、缺席等原因,對監理公司作出警告、罰款、發函約見法人等處罰。 監理公司認為自己委屈,本來這個正常工期就一年的項目,結果耗了七年時間,虧本之余還要被多次處罰,更重要的是,這個工地到底什么時候才能完成,他們心里沒底,業主一方也沒能給出準確答案。于是監理決定止損,遂將業主告上法庭,要求與業主解除合同關系。 然而很遺憾,一審監理公司敗訴。此時監理公司在想,反正和業主這邊的關系,都已經鬧僵了,干脆上訴。二審時,監理公司比較謹慎,換了律師,也提交了不少新證據,證明是業主的原因導致項目不能如期完成。但監理公司的訴求不變,還是主張解除合同。 二審期間,監理公司辯解稱: 1、按照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,本項目的施工工期只是一年時間,即代表其監理單位的服務時間,最多也是1年半以內。然而現在實際情況是,時間已經過去七年有余,該項目還沒有完成。業主一方也未有計劃工期。 《民法典》第563條規定,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,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,當事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。 2、根據業主與監理公司的合同,當時的監理費是以一年施工工期為基數與業主簽訂的,但現在監理單位已經付出的遠遠超出預期了。而造成這一原因的是因業主一方造成,即業主存在過錯。 《民法典》第1165條規定,因行為人因過錯,而導致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遭受損害的,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 本案中,嚴重延誤工期是由業主一方所造成的,即業主一方確實具有過錯,且其過錯給監理單位帶來了損害,因此其業主一方需承擔侵權責任。 最終,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業主一方存在過錯而損害了監理一方的權益,因此支持監理單位的訴求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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